原告王**与被告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褚**、被告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所有权登记手续;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办理房屋产权证书违约金146246.45元(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以已付购房款总额373587元为基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2014年4月10日后90日的2014年7月10日为起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到原告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5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原告以人民币373587元的价格购买被告销售的位于西宁市××区的房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房款。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被告本应在房屋建成并竣工验收后90日内向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初始登记并在完成案涉房屋的初始登记后负责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历经近六年之久被告并未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并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我国相关法*、法规之规定向发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西宁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第一个诉讼请求所有权登记手续,被告认为该项诉讼请求与双方约定及现行法*、法规的要求不符,原告请求被告现在给原告办理上述权利证书的条件不成立。同时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因房屋所有权证现在从客观上已经不存在,现在的名称为不动产产权证书,是包括了房屋所...(本文书还有71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