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因与被告陈**相邻通*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当日予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的土地东西相邻,原告管理使用的土地拥有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南侧的一丈宽出路属于原、被告共同出路,原告一直从该出路上通*。2015年农历12月份,被告强行在该出路上堆放了大量障碍物和垃圾,其行为严重影响到原告家正常的生产和生活,村委和乡政府多次调解未果。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在原告出路上设置的障碍物清除。
被告陈**辩称:是原告先堵的出路;自2015年法院调解后,又经村委两次调解,刘*仍不让被告走路,被告没办法只能堵...(本文书还有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