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李**与被告辽宁信大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大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李**及被告信大公司委托代理人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李**诉称,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一处,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证,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办理房产证义务,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信大公司辩称,我公司不是发证机***小区业主的产权证正在陆续办理过程中。涉案房屋已于2016年3月22日取得了初始登记批复。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房屋,总价款xxx元。合同第15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被...(本文书还有7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