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魏**、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杨*,被告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2.二被告支付原告利息13820元(暂计算至2020年10月31日,以后仍按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3.诉讼费、保全费及保险费判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中旬,二被告以合伙经营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110000元,并承诺于2019年12月底前归还借款,利息按照月息2%计算。原告于2019年5月22日以转账方式向二被...(本文书还有16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