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饶市美通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饶市汇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美公司)、原审被告江*、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20)赣1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美通公司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还408,973.11元的货物或货款后上诉人当庭变更上诉请求为:改判由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退款408,973.11元,其中115,671.59元以货物形式进行赔偿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未扣减上诉人已经退还的部分款项,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清账确认函》中明确空气能返利金额26,985元需待双方确认后支付,现上诉人在法庭中已明确被上诉人尚*上诉人返利金额26,985元,但被上诉人却迟迟未予以确认,...(本文书还有35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