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通过法律行为创设的权利义务关系得拘束各方,各方均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忠实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争议双方就过渡费数额产生纠纷,并分别举示关于应计付过渡费的期限及标准等问题的证据,拟证明过渡费给付不足或超额支付的事实。1.关于过渡费支付期限的问题。(1)始期。依据双方举示的证据,案涉过渡费分为工贸大厦部分及其之外部分的过渡费,两部分的过度费计付标准及期限均不相同,宏益华公司认可工贸大厦以外部分的计付始期为2006年11月15日,此主张与《房屋拆迁安*协议书》中约定的期日一致,一审法院以上述期日开始计算工贸大厦以外部分的过渡费,处理适当,应予维持;宏益华公司于本案反诉状中陈述:“岗杜村民小组于2010年1月初才将原工贸大厦空...(本文书还有11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