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人民币197711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车牌号冀b×××××重型半挂牵引货车所有人,原告为该车投保了商业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止。2019年7月16日00时30分许,陈*驾驶车牌号为冀b×××××的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滦州市为冀b×××××的重型货车追尾相撞,致冀b×××××号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滦州市交警大队出现场查勘后认定,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黄利民无事故责任...(本文书还有19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