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朱**与周**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不足,于2016年12月7日以朱**的名字申请在原告下属董家河信用社贷款10万元,定于2019年12月7日到期。被告自愿用其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镇政府路建筑面积118.85㎡房屋作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将该笔借款借给被告,到期后被告仅结算了2020年3月31日前的利息,下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刻清偿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从2020年6月1日起至全部债务履行之日止合同约定利息,...(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