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贾**,被告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浉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与何**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资金不足,于2017年6月15日以刘**的名字申请在原告下属董家河信用社贷款15万元,定于2020年6月15日到期。被告自愿用其位于信阳市浉河区董家河乡老街1至**层建筑面积195.72㎡房屋作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刘**分别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网络提取贷款7万元,同年3月31日通过网络提取贷款3万元,同年4月6日通过网络提取贷款5万元,到期后偿还本金1803.61元,结算了2020年5月31日之前的利息,下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