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上海濑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濑江公司)与上诉人石家庄励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励百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濑江公司及励百达公司均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濑江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励百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濑江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初****号**审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即,在一审支持本诉金额基础上,至少增加2821557.66元+335203.63元)。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反诉诉讼请求(即,驳回一审支持的240万元的反诉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包括鉴定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消防防火卷帘门属于上...(本文书还有172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