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泗阳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泗阳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352.78元、70731.73元,共计80084.51元、护理费17247元、误工费34494元、营养费2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80元、残疾赔偿金1049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0000元、司法鉴定费10200元、轮椅、拐杖费用1000元,合计292385.51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6日,原告因骨折入住被告处治疗,经诊断为左股骨下段骨折,断端分离、错位。2月11日,被告为原告行...(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