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李**因诉被上诉人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牡丹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8)鲁17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被告将牡丹区李*社区列入旧城区改建范围之内。菏泽市国土资源局牡丹分局、菏泽市规划局、牡丹区发展和改革局复函,该项目符合牡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2017年3月1日,牡丹区政府对涉案片区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评估报告结论是风险程度低,但有发生个体矛盾冲突的可能。2017年3月9日,被告牡丹区政府作出《牡丹区2016-9地块房屋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重庆路以东、防汛沟以南、护城大堤以西、八一路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并将决定内容附《牡丹区2016-9号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予以公告。二原告在该征收范围内拥有房产...(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