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李*诉被告朱**、杨*代位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被告提出管辖异议,2020年3月9日本院作出(2020)云0111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处理,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其对本案无管辖权,故报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20年5月7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民辖****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贺*纯独任审判,于2020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审理中变更为:判令对二被告共同共有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房屋进行析产,确认被告朱**、杨**该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事实...(本文书还有20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