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曹**诉被告永兴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华公司)、郑**、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马益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朱**,被告福华公司委托代理人雷**,被告郑**(被告郑**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曹**诉称:2015年4月18日,被告郑**以被告福华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永兴县福华新能源汽车工业园土方承包合同》,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一方承包永兴县湘阴渡工业园内被告福华公司土石方工程,并约定承包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20万元的合同保证金,保证金在原告完成工程30%时全部退还。2015年4月20日,原告在被告郑**的要求下通过曹**和邓**二人向被告郑**个人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打款20万元作为承包合同的保证金。保证金到被告郑*...(本文书还有28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