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住山西省万荣县。
再审申请人任*因与被申请人胡*、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任*的再审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驳回二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本案二审判决后,再审申请人经过了解才得知闻喜县住建部门可能有案涉工程的档案材料,遂从闻喜县住建部门调取了案涉工程档案材料,档案内2002年12月22日由施工单位山西万荣建安总公司出具的《建筑安装工程预(结)算表》载明:“土方工程”“木桩工程”、“屋面工程”和“砼工程”中的“水*池底平底贮水(油)池”等,对于上述工程有明...(本文书还有42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