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廊坊市晋盛节能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廊坊晋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廊坊晋盛公司的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2019)晋0827民初****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8民终****号民事判决;2.判决一审(包括本诉和反诉)、二审、再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原审法院认定因申请人所建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造成被申请人产生费用一千万余元,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110万吨/年焦化项目焦炉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除尘(脱硝预留)工程(以下简称“涉案工程”)的设计、制造、供货、技术服务等事宜,于2016年1月31日签订《垣曲县五龙镁业有限责任公司110万吨/年焦化项目焦炉烟气余热回收及脱硫除尘(脱硝预留)工程商务合同》(以下简称“商务合同”)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建成并投入运行,经过被申请人验收后,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垣曲县环保局的环保验收,并通过运城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进行的余热锅炉的安全验收一审判决在有证据证明以上事实的情况下,仍认定申请人所建工程经整改仍无法正常使用,环保指数不达标,烟气余热无法回收,明显认定事实错误根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商务合同》约定“质保期为自环保局验收合格并经双方共同确认之日起一年”,涉案工程于2017年3月8日通过垣曲县环保局的环保验收,质保期于2018年3月7日届满而被申请人与案外人中国启源工程设计研究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签订的《110wt/a焦炉烟道气工程脱硫脱白除尘与风机等系统改造及新建...(本文书还有70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