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大远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省大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9民终****号民事判决及山西省静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晋0926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欠付工程价款101878.44元(其中包括工人工资5万余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一、《工程施工合同》水电暖土建及管道安装工程系系统工程,包含涉案两项工程内容,且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孙**、徐毅强在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亦是对涉案工程实际施工的认可,一审法院作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本文书还有26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