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邢*因与被申请人王*及原审被告林州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建总公司)、汾阳市泽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的再审请求:1.撤销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1民终****号民事判决;2.维持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19)晋1182民初****号民事判决;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王*承担。
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二审判决认定王*应当支付的剩余工程款为18557604.78元-已付工程款16948861-林州公司支付维修费142536元-王*支付人工费70000元-王*支付维修费45140元-未施工甩项289384元=1061683.78元缺乏证据证明,不符合事实,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一、一审法院查明邢*与王*于2015年6月...(本文书还有30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