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衡阳市国庆砂石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庆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2020)湘04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经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何**要求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涉案装载机不属于机动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法院将涉案装载机无需上牌照等同于驾驶人不需要取得驾驶证属于适用法律错误;3、国庆公司的工作人员罗*强未取得m证,国庆公司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罗*强具有驾驶涉案装载机的资格,一审法院判决其公司赔偿何**的损失,不符合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
何**、国庆公司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国庆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