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姜**因与被上诉人徐*、姜**确认所有权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一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6日,以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的方式审理此案。上诉人姜**及其委托代理人尚**,被上诉人徐*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姜**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徐*、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8年10月14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1月18日协议离婚。姜**与姜**系兄妹关系。
徐*于2004年4月8日以现金50000元自案外人代淑清处购买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示范新区32—**栋**单元**层**号的诉争房产,并由徐*交纳相关税费,购买房屋后由姜**与姜**的父母居住。
2011年11月18日,徐*、姜**协...(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