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郭*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县人民法院(2012)许县民一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代理人陈**,被上诉人杜**的代理人郭**,被上诉人朱**,被上诉人许昌县电业公司的代理人马**、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郭新杰系许昌县电业公司职工,许昌县电业公司为郭新杰参加有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2011年2月23日朱**与郭新杰依法登记结婚,2011年9月30日郭新杰因患肝病去世,郭新杰去世后由朱**办理丧事。朱**于2011年10月2日在许昌县电业公司处领取丧葬费6000元。另查明,2011年9月份许昌县电业公司人均缴费工资为3807.8元。
原审法院认为,企业在职人员因病死亡,企业单位依法应发给丧葬费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郭新杰为许昌县电业公司职员,事实清楚,证据...(本文书还有27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