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矿业公司)不服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所作环法〔2020〕6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正祥矿业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郭**,被告生态环境部之委托代理人杨**、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9月19日,生态环境部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为,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司法实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可以参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环审〔2014〕...(本文书还有34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