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因诉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鄄城县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鲁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申请再审称,其房屋被鄄城县政府违法拆除,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标准进行赔偿;一、二审法院遗漏可拆卸物材料损失,且酌定的室内物品损失过低。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判令鄄城县政府赔偿其损失共计1057062.2元或者提供240平方米安置房及搬迁费1748.6元,过渡安置费62949.6元,并按照安置价格与其房屋市场价值进行结算;判令鄄城县政府赔偿其屋内被砸物品及旧材料损失人民币714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系原审判决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范围及相应数额的认定是否正确。首先,关于本案行政赔偿范围的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本文书还有7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