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吐绿化工有限公司专用线委托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被告湖南吐绿化工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工务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委托管理费167,062元及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保证被告铁路专用线的行车安全和运输工作的顺利进行,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其专用铁路的维护、养*、运营等委托管理服务。2014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合同详细约定了原、被告双方的权利及义务,委托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委托管理总承包价为167,062元。合同签订后,原...(本文书还有8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