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李**、文**、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李**、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居间费40000元;2.判令被告从2020年6月16日起按年息6%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暂算至2020年11月15日为1000元;3.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5月,被告向原告介绍说可以为原告介绍5g信号塔施工工程,但其需要收取居间费用原告为了承接该工程,于2020年5月7日与被告签订了《不可撤销的居间劳务不可更改支付金额劳务合同》,并向被告支付了40000元的居间费用被告在开具的收条中注明了项目6月15日前不能施工,此款无条件退回...(本文书还有35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