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女,1984年9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
上诉人舒*因与被上诉人吕*同居关系析产(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20)湘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舒*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原系情侣关系,自2012年7月至2017年7月一直同居生活、共同经营,期间,双方以共同经营鸿大第六区门面的债权冲抵开发商的债务,购买了位于怀化市鹤城区××栋××室的房产,并用办酒席的礼金装饰了该房屋。另,上诉人还以个人财产代被上诉人偿还了其私自经营河西金都陶*城产生的几万元债务。以上事实,有欠条、被上诉人一审的自认以及法院的生效判决等证实。其中,欠条的表述非常明确,即案涉72000元是双方同居期间债权债务清算及解除同居关系后财产分割的结果,非...(本文书还有31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