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杭州名达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达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唐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辇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巨独任审判,于2020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名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唐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名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22312.44元;2、要求被告承担木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王*龙签订《营运卡车租赁协议》,租赁时间为2018.***.28日-2019.***.28日。2019年1月23日,被告要求原告承运货物,原告指派王*龙运送,行驶途中货物发生燃烧,导致王*龙车全*。经余杭区消防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确认:“起火原因:不排除运输物品引发火灾。”2020年4月15日,经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赔偿王*龙车辆损失138395.77元、租金损失83916.67元,合计222312.44元。上述损失应由被告承担,...(本文书还有22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