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薛**与被告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薛**诉称,2014年4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其位于精河县托里镇基布克村**号亩土地承包给被告,但被告近年一直拖欠原告土地承包费不予支付,且因被告原因造成原告550亩土地被收回,导致其8年收入受损,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13年4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被告自2020年12月30日向原告返还土地;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55881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200000元,以上合计:2455881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许*辩称,2014年4月18日签订协议书的事实基本存在,但是我们不拖欠原告的承包费,截...(本文书还有38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