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郑**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庭审中,郑**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人寿新乡公司上诉所称管辖权问题的理由没有依据不能成立,其所谓的推定获得赔偿没有依据,油污损失是因事故造成,原审判决在保险合同范围内的赔偿没有不当之处,郑**应当得到赔偿,人寿新乡公司上诉所说都是在推脱责任,本案保险合同并不牵涉第三方。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在案涉车辆道路交通事故中,赵*录驾驶的晋j×××××、晋j×××××号半挂车受力之后,又撞于排队等候通行的秦*海驾驶的晋e×××××、晋e×××××号半挂车左侧,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及路损之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榆林交警大队进行的事故处理中认定,秦*海无责任。
本院认为:一、关于人寿新乡公司上诉所称本案管辖权及遗漏当事人问题。
1、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人寿新乡公司上诉所称管辖问题实...(本文书还有20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