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张**与被告赵**、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天山区征收办)、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执行办公室(以下简称轨道交通办)、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张**及乌鲁木齐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二原告共同的诉讼代理人沈**,被告赵**、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天山区征收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付**,被告轨道交通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柳*,被告轨道集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88761元;2、判决被告天山区征收办支付奖励金赔偿款20000元;3、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6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