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立兴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阳立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铁路广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邵阳立兴实业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维修管理费40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原告与被告签订《专用线委托运输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委托方式为固定总价承包方式,维修管理总承包价为6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各项义务,但被告未按约付款,至今尚欠原告40000元维修管理费。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邵阳立兴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本文书还有8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