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与被告聂某1、聂某2、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喵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鹰潭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黄*、被告聂某1、聂某2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波喵走科技有限公司、鹰潭市喵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56645.57元;2、被告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8月29日13时5分许,被告聂某1驾驶喵走出行共享二轮电动车沿浔阳路由东向西方向行驶,行驶至交汇处斑马线时,与正在过斑马线的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原告右侧额颞顶急性硬膜下水肿、双侧胸腔积液。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向原、被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聂某1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二聂某2作为被告一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鹰潭市喵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共享电动车的所...(本文书还有469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