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靖江东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丹阳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丹阳市九曲河枢纽管理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有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情形,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21年1月28日,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江东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第一次庭审)、赵*(第二次庭审),被告句容市水利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第一次庭审)、李*(第二次庭审),被告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在第二次庭审时申请撤回对被告丹阳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处、丹阳市九曲河枢纽管理处的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靖江东成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本文书还有27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