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宣县正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祥公司)因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2行初****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生态环境部针对正祥公司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于2020年9月1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环法〔2020〕63号,以下简称被诉决定书),主要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目的及司法实践,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最长期限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加以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本文书还有27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