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2)管民二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彭**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彭**与韩**口头协商,由彭**和王*胜承揽韩**位于郑州市新107国道与郑*路交叉口东北角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27科研所家属楼的不锈钢护栏及防盗网工程。工程完工后,韩**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并于2010年元月9日出具“彭**、王*胜27所不锈钢清单”一份,主要内容为:“一、工程量:(1)护栏:2370米,每米93元,计220410元;(2)防护网:6069米,每米90元,计546210元,以上共计766620元。二、扣除工程款:(1)质保金:230...(本文书还有19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