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刘**、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白**、被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212812.28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刘**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陈**为其所有的津c×××××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商业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308000元、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限额50000元且不计免赔率,保险期限为2019年4月2日零时起至2020年4月1日二十四时止。2019年10月18日9时40分许,被告刘**驾驶冀c××××...(本文书还有21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