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与被告唐**、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8月1日,本院作出(2018)湘1223民初****号民事判决。被告熊**不服判决,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湘12民终****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及其委托代理人蔡**,被告唐**、被告熊**委托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还款之日止,被告已支付的利息据实扣除);2、判令被告熊**对被告唐**的借款本...(本文书还有18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