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即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四个推倒的大棚损失,其中包括大棚所在地被道路永久性占用损失168300元,临时性占用大棚所在地的损失97308元,合计265608元。理由:1.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使上诉人遭受财产损失,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上诉人有证据证明其在承包地上建盖的大棚令被上诉人损毁;3.上诉人主张的损失金额有相关依据。
沈阳市新民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审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
李**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9,600元(具体数额以评估为准),判令被告从原告承包地退出;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系沈阳市于洪区...(本文书还有21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