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国力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声明:我张**系国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国力公司的冯*荣为我公司的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誉(义)签署阿盟工商局住宅楼的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该委托书有张**的签名及名章,并且加盖了国力公司的公章。2010年8月19日冯*荣代表国力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在龙泽苑土地上共同开发建***小区及配套设施。其中二分之一土地为工商局职工住宅用地,由国力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各承建二分之一的住宅及配套设施。另外二分之一土地由国力公司与阿拉善左旗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联合开发。土地费暂由阿拉善左旗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冯*荣各支付一半。土地由二人各占二分之一开发、建设、...(本文书还有272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