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州祥和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和电力公司”)与被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祥和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杨**,被告中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祥和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45,323.77元及利息223,462.35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以745,323.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三至五年期支付利息),合计177,247.30元,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以745,323.7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1月25日为46,215...(本文书还有3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