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诉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22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汇景湾二期**号楼**层**号房,总房款792618元,2012年10月22日支付首付242618元,剩余55万元由被告申请商业贷款于2012年11月22日缴纳。现贷款银行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11月19日,被告连续未按时归还第三人贷款本息,导致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代替被申请人向第三人偿还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610686.78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610686.78元(暂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后续扣划的保证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及违约金133740元(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从代偿之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1月31日,主张至全部付清本息、罚息、复利及补偿金为止),以...(本文书还有13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