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盛**与被告谷**、第三人王振、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三人王振、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2020)豫1481执****号之二查封王振名下位于永城市西城区宝塔路诚达汽车站路南第一排门面自西向东第三、四间,自西向东第**单元**楼东户房屋一套的执行裁定违法;
2、解除对上述涉案房屋的查封,停止执行、评估、拍卖,排除执行;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2012年2月3日王振、徐**、温**、刘**合伙投资开发永城市老城王*、新城文化路东锦绣家园及演集大棚南庄盘地三宗建设,王振等合伙人分别在2012年、2015年度用申请人房产证在永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及皇木云等人处借款给其使用。后王振等人无力还款,王振就用位于永城市诚达汽车站东门门面两间及**楼一套房屋折价68万元抵偿申请人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并将房屋交付给申请人所有权归申请人享有,因王振与被申请人债务纠纷一案...(本文书还有4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