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长垣县丁栾镇北街村第二村民小组。
负责人刘**。
原告肖*因与被告王**、董**、长垣县丁栾镇北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丁北村委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7)豫0728民初****号民事裁定,驳回肖*的起诉。肖*不服,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2017)豫0728民初****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审理。后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2018)豫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驳回肖*的诉讼请求,肖*不服,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豫07民终****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18)豫0728民初****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肖*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本文书还有27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