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7)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以(2018)辽01民终****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后,张**不服该院再次作出的(2019)辽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3至10项,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关于违约金、装修损失、清空费用的诉请;2、改判第11项为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200万元及加盟费损失798888元;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本案被上诉人严重违约,致使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出现纠纷,被上诉人未积极与上诉人协商解决问题,而是在上诉人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单方强行对案涉餐厅停水停电,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1、关于采蝶轩使用面积问题,上诉人提供的51号合同、沈*市消防局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检查申报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等证据均载明案涉商铺的消防验收标准为990平方米。虽消防局进行验收时不实际测量,但提交申请时同时提交消防施工图纸,显示使用面积必须实际验收,以上证据足以...(本文书还有191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