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张**、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偿还借款150000.00元,利息255000.00元,合计4050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履行完毕日止;2、判令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4年12月期间,被告张**挂靠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荷枫水岸二期工程期间,分别于2013年5月26日和同年6月15日风两次向原告借款合计15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两枚,用于缴纳...(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