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苏州亮星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亮星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世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梅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静雅独任审判,并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亮星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仅参加第一次庭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及世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亮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世梅公司给付亮星公司价款109,020元及以109,02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95倍计算的利息;二、判令世梅公司给付律师费10,00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利息起算点为2019年1月27日。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5日及同年7月28日,亮星公司与世梅公司分别签订了一份面料购销合同,约定亮星公司向世梅公司供应面料,合同金额分别为597,020元、79,20...(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