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大竹县竹山河源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竹山河源矿业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大竹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大竹自然资源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7行赔终****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竹山河源矿业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被申请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对再审申请人的损害后果仅40%的影响度明显错误,应予纠正。被申请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也未向再审申请人送达《限期办理采矿权延续登记通知书》等决定,后在再审申请人询问时按照被申请人要求重新书写的申请书,应认定全部归责于被申请人;逾期办理延续登记手续并非导致再审申请人的采矿权证号在全国采矿权统一配号系统中未通过的直接原因,一、二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一、二审判决违背全面赔偿原则,对机器设备折旧计算错误,剩余储量矿产资源属于直接损失,应属行政赔偿范围,对留守人员工资、水电费、交通费、代理费、厂房等建筑物损失...(本文书还有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