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与被告韩**、滦县金盛******、中国平安******************、中国平安*****************、韩**、韩**、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被告韩**辩称,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责任,车有保险,由保险公司赔偿。
被告滦县金盛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河西支公司辩称,被告韩**的车辆在我公司仅仅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产生的合理合法的直接损失我公司同意在承保车辆行驶证、运输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本次事故造成多人受伤,请法院为其他伤者预留相应的份额。原告主张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时间过长,标准过高,交通费过高,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一、我司在驾驶证及行驶证合法有效且不存在酒驾、逃逸等拒赔情形下,按照与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责任比例承担合理合法的损失。二、本案中,我司承保标的主责,应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承担不超过70%的责任,并且赔偿金额不应超过商业三者险赔付金额100万元的上限。三、本案中共有6人受伤,应在交强险及商业险内预留其余5人...(本文书还有38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