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蔡**、王**、王**、王**与被告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申请追加富邦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晋江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富邦财保”)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予以准许,并于2017年12月4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王**、王**、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蔡**、王**、王**、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710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具体赔偿项目金额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判令黄**对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黄**、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各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富邦财保共同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限额内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蔡**、王**、王**、王**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7108.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具体赔偿项目金额详见赔偿项目清单);2.判令黄**对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富邦财保赔偿不足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黄**、平安财保惠安支公司、富邦财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58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