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锡兴美,男,1949年2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女,1962年10月**日生,汉族,住云南省会泽县。
再审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西山支公司)因与陈*1、陈*2、锡兴美、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3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平安西山支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伤亡、财产损害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被保险人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对象,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肇事车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为本次交通事故中的死者锡有琼,原审仅凭锡有琼信用卡申请中的签字与投保...(本文书还有946字未显示)